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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德胜与荣成市佳泉贸易有限公司、肖喜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胜,荣成市佳泉贸易有限公司,肖喜文,车新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肖德胜,男,汉族,1954年7月31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汤华光,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佳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策划那个是崖头镇大泊子村。法定代表人肖喜文,董事长。被告肖喜文,男,汉族,1956年1月31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车新芝,男,汉族,1952年2月6日出生,住荣成市。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淑红,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肖德胜与被告荣成市佳泉贸易有限公司、肖喜文、车新芝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