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谢金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重字第9号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法定代表人江德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金云,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蒋虎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孟杰,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金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743元,由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