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崂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甲与刘某某乙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2011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刘某某乙到本院将执行案款1200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刘某某甲申请执行刘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孝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