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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阿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董新玉与丛飞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玉,丛飞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阿民初字第45号原告董新玉,男。被告丛飞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玉诉被告丛飞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董新玉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冯多洋审判员  哈再拉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娜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