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阿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董新玉与丛飞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玉,丛飞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阿民初字第45号原告董新玉,男。被告丛飞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玉诉被告丛飞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董新玉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冯多洋审判员 哈再拉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娜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