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建强与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建强;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孙建强。委托代理人雷永定、徐秀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委托代理人王潇。原告孙建强诉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中经传唤原告孙建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永定、徐秀明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孙建强诉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鈺审 判 员 康公理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