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兴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20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兴化市支行与冯巧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兴化市支行;冯巧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泰兴商初字第20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兴化市支行,住所地兴化市楚水路17号。 负责人李曙光,行长。 委托代理人萧利东,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巧兰,女,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兴化市支行诉被告冯巧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萧利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巧兰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兴化市支行诉称,2010年2月1日,债务人赵宏标为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被告冯巧兰及另一保证人刘德慧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债务人及刘德慧只偿还部分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余欠本息46275.88元及罚息等。诉讼后因刘德慧又偿还部分本息,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291.69元及2011年6月底前的利息5662.06元,同时承担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以29291.6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3.49%计算。 被告冯巧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兴化市支行与债务人赵宏标、保证人冯巧兰、刘德慧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债务人赵宏标借款金额100000元,期限1年,年利率15.66%,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并约定若债务人不按期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赵宏标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债务人赵宏标与保证人刘德慧于2011年4月底前共偿还原告本息68296.33元。为余款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提起诉讼。诉讼后保证人刘德慧偿还原告本息13000元。至此,债务人赵宏标及保证人刘德慧共偿还原告本息81296.33元,其中本金70708.31元,利息10588.02元。截止2011年6月30日,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已还70708.31元,尚欠29291.69元;借款利息为16250.08元,已还10588.02元,尚欠5662.0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还款一览表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人赵宏标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截止2011年6月30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9291.69元、利息5662.06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还款一览表等证据为证,应予确认。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原告提供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为证,应予认定。被告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巧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兴化市支行担保借款本金29291.69元、2011年6月30日前的利息5662.06元及2011年6月30日后的利息及罚息(以29291.69元为本金,从2011年7月1日按年息23.49%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冯巧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160元,原告负担260元,被告负担9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交,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96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