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东孝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喻志坚与金华市金东区创亿纸管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坚,金华市金东区创亿纸管厂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东孝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喻志坚,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傅剑锋,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特别授权)。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创亿纸管厂,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楼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志坚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创亿纸管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志坚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喻志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城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