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仲字第0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山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00204-1号申请执行人李山。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汉光路68号。负责人李亚波,支公司经理。李山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西仲裁字第208号先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人民币12702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山支付了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案件仲裁费127021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20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昊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