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执裁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孙博、朱君、朱继坤、简亚利、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孙博,朱君,朱继坤,简亚利,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15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被执行人孙博,男。被执行人朱君,女。被执行人朱继坤,男。被执行人简亚利,女。被执行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夷飞。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孙博、朱君、朱继坤、简亚利、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西莲证经字第96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977.61元,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1年9月2日扣押被执行人孙博名下轿车一辆,并交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保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博、朱君、朱继坤、简亚利、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86977.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15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