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全民一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田恒龙与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恒龙,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992号原告:田恒龙,个体经营。被告: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N1-1地块。法定代表人:吴世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恒龙诉被告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恒龙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撤诉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田恒龙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