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廖美荣与陈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美荣,陈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廖美荣,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南昌县向塘机械厂工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陈件女,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件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件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件女银行存款45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