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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桑丽群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慈溪支公司、徐西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丽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慈溪支公司,徐西平,罗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桑丽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黄雁南,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粱,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员工。被告:徐西平。被告:罗超。委托代理人:吴兴琼,系罗超嫂嫂。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丽群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慈溪支公司、徐西平、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丽群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桑丽群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