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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终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池智能与关明、都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智能,关明,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成民终字第3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智能。委托代理人叶江雄,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莉。委托代理人胡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池智能因与被上诉人关明、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1、关明向池智能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池智能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正(540000元)于2010年元月20日归还,借款人关明,2009年4月20日”。2、关明向池智能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池智能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正(210000元)于2009年7月28日归还,借款人关明,2008年7月28日”。该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审法院另案审理中。3、2009年11月底,关明向池智能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池智能现金300000元于2009年6月28日归还,借款人关明,2007年12月28日”。后池智能诉请原审法院判令关明、都莉归还借款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原审作出的(2010)青羊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关明、都莉归还池智能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此案中,池智能陈述“关明从2007年10月起到2009年两年间多次向池智能借款,期间有借也有还,2009年11月底关明向池智能重新打了张《借条》,确认关明借款300000元,原来的《借条》就销毁了”。4、关明与都莉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2月31日在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债权债务的处理载明:“关明债务自行承担,都莉无债务”。5、经都莉申请,原审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是否是2010年1月形成及具体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0)鉴字第13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意见:1、送检的标注落款日期分别为“2008年7月28日”、“2009年4月20日”两张《借条》不是各自标称时间分别书写,应为同期书写。2、由于无符合条件的其它比对样本,不能进一步确定送检的两份《借条》是否2010年1月形成以及两者的具体形成时间。都莉支付了鉴定费220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借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0)鉴字第13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0)青羊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审审理中,1、池智能陈述其与关明之间的借贷时间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4月20日,反反复复的借钱还钱,记不清楚借了多少钱,也记不清楚还了多少钱。关明陈述双方的借贷时间从2007年11月23日至2008年4月28日总共借款260000元。2、在鉴定质证中,池智能陈述2008年7月28日关明向其借款210000元(一次性现金支付)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关明又向其借款600000元(分三次现金支付)并于2009年4月出具《借条》一张,2009年10月或11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关明到池智能家还款60000元时因打倒茶杯打湿了两张《借条》,关明重新出具两张《借条》,“210000元”的《借条》金额不变,“540000元”的《借条》是600000元的《借条》扣除已还款60000元而形成的。3、在庭审中,池智能陈述本案的《借条》实际书写时间是2009年10月左右,2009年10月左右关明到池智能家还款50000元,池智能把两张《借条》拿出来放在茶几上准备扣除金额,池智能在给关明泡茶时杯子打倒将两张《借条》打湿了,关明重新出具两张《借条》,260000元的《借条》扣除已还款50000元形成了“210000元”的《借条》,“540000元”的《借条》金额不变,落款时间不变。关明对池智能的陈述不予认可,并陈述其于2009年10月11日向老家的亲属借了50000元还给池智能,是在池智能家宿舍区的车子上还款,条子也没有被打湿,只还50000元,池智能怎么可能拿两张《借条》出来,“210000元”的《借条》和“540000”的《借条》是其在无力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10日(前后二、三天差距时间)向池智能出具的。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池智能与关明关于本案540000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否属实。庭审中,池智能提交关明出具的《借条》证明关明向其借款540000元未归还,关明辩称54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因无法支付高利息而另行出具的《借条》,原审对关明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理由如下:1、在池智能诉关明、都莉民间借贷纠纷即(2010)青羊民初字第16号一案中,池智能陈述“关明从2007年10月起到2009年两年间多次向池智能借款,期间有借也有还,2009年11月底关明向池智能重新打了张《借条》,确认关明借款300000元,原来的《借条》就销毁了”;在本案中池智能陈述540000元的借款实际发生时间为2009年4月,因2009年4月的借款540000元发生于2009年11月底之前,故在关明出具300000元《借条》时2009年11月底之前的《借条》包括“540000元”的《借条》应已销毁,进一步推论在关明再次向池智能出具本案《借条》时池智能并没有向关明履行出借义务。2、池智能对借款金额的构成说法不一致。池智能在鉴定质证中陈述“540000元”的《借条》是原600000元《借条》扣除已还款60000元而重新出具的、“210000元”的《借条》是原《借条》被打湿后重新出具的。池智能在庭审中陈述“540000元”的《借条》是原《借条》被打湿后重新出具的、“210000元的《借条》是原260000元的《借条》扣除已还款50000元而重新出具的。3、池智能在起诉书中陈述“2009年4月20日关明从池智能处借到现金540000元”。4、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分别为“2008年7月28日”、“2009年4月20日”两张《借条》应为同期书,但对《借条》的具体形成时间没有作定论。综上,池智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关明对该《借条》的合法性提出反驳,否认借款事实,池智能对于借款金额等借贷关系中的关键问题的陈述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池智能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条》形成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故对该《借条》原审不予认定,对池智能提出的请求判令关明与都莉偿还借款54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因证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池智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0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14620元,由池智能承担。宣判后,上诉人池智能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关明、都莉返还上诉人池智能借款54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事实及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关明履行出借540000元的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关明在一审庭审中承认该张借条系其亲笔书写,证明借款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其次,一审判决仅就上诉人在(2010)青羊民初字第16号案件中的部分陈述断章取义来证明该54万元的借条不具有真实性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从2007年开始到2009年11月两年间曾多次借款给被上诉人关明,本案中的54万元借条与30万元借条并没有交集,30万元借条,仅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2007年到2009年11月期间的部分,而非所有借条的汇总。第三、鉴定意见对54万元借条的形成时间并没有结论。被上诉人关明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54万元借条是被逼所写,是2010年1月6、7日所出具的,并非借条上的时间所出具,并且该笔借款并未真实发生。被上诉人都莉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池智能向本院申请证人李侠、王成萨、陈进辉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关明之间借款关系真实发生。经质证,被上诉人关明认为证人李侠并不清楚其与池智能之间借款的真实情况,同时表示其并不认识证人王成萨、陈进辉。被上诉人都莉认为上述证人证言不属于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并且上述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实际真实发生。本院认为,证人李侠、王成萨、陈进辉的证言仅能证明池智能与关明之间就还款问题曾进行过协商,而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池智能是否实际向关明出借借条载明金额的款项,对于该焦点问题,上述证人证言均无法证明。因此,对上述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池智能起诉所依据关明出具的54万元的《借条》主张其向关明出借款项,关明尚余54万元借款未归还的事实是否成立。《借条》作为书证虽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任何书证均须对其记载或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虚假或矛盾的现象进行审查,基于《借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真实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才能作为出借人主张债权的依据。虽然上诉人池智能在本案中举出关明出具落款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金额为54万元的借条,但在关明否认借款真实发生的情况下,池智能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诉请主张的成立,以及对款项的支付、债务的形成过程等有关借款关系真实发生的内容作出合理解释。首先,在(2010)青羊民初字第16号一案中,池智能陈述“关明从2007年10月起到2009年两年间多次向池智能借款,期间有借也有还,2009年11月底关明向池智能重新打了张《借条》,确认关明借款300000元,原来的《借条》就销毁了”;在本案中540000元借条实际发生时间为2009年4月,根据上诉人池智能的陈述,540000元借条形成于2009年11月底之前,因此关明在2009年11月底出具300000元《借条》时,之前的《借条》包括“540000元”的《借条》应已销毁,本案中池智能所举《借条》与其之前陈述存在矛盾。其次,池智能对借款金额的构成说法不一致。池智能在鉴定质证中陈述“540000元”的《借条》是原600000元《借条》扣除已还款60000元而重新出具的、“210000元”的《借条》是原《借条》被打湿后重新出具的。池智能在庭审中陈述“540000元”的《借条》是原《借条》被打湿后重新出具的、“210000元的《借条》是原260000元的《借条》扣除已还款50000元而重新出具的。因此,上诉人池智能仅持有《借条》,在关明对借款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池智能未举出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实际向关明出借54万元这一事实。同时上诉人池智能对其与关明之间往来的借款金额、《借条》形成过程等重要事实存在陈述前后不一,缺乏合理解释。故池智能主张关明与都莉偿还借款54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池智能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 方代理审判员 宋 巍代理审判员 熊 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管茂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