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20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斐,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7年3月5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乙。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争吵,近几年矛盾加深,被告动辄拳脚相加,2010年12月23日双方经城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之后因故二人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徐某甲未做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7年3月5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乙。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争吵。2010年12月23日双方经委员会调解离婚,之后二人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子徐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2011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被告现居住的双桥初中的房屋4小间,产权属于学校,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产生矛盾。后经城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签字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徐某乙因一直随原告生活居住在中学内,判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张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婚生子徐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徐某甲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300元(自2011年11月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