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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贾玉忠与杨某华、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忠,杨春华,刘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89号原告:贾玉忠。委托代理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华。被告:刘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忠诉被告杨春华、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忠以被告已偿还部分债务为由,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贾玉忠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