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澄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楼,男,澄城县城关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继仓,男,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代理人刘建楼、被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郭继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两人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当年1月31日登记结婚。被告索取彩礼5000元。婚后,两人相处时间也很少,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与其他男人关系暧昧。原告再三考虑,认为两人毫无夫妻之实,坚决请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财物60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受到家庭的唆使,无奈起诉离婚,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与原告齐心协力,同甘共苦,好好生活,创建自己美好的幸福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前半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月31日,两人亲自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月10月,两人邀请原告父亲和被告的亲属在澄城县办理了结婚宴席,2009年9月,原、被告又为修建房屋到建筑市场选择购置建筑钢材。由于原告在新疆打工为生,被告在澄城县生活居住,二人分多聚少,为日常生活琐事,不免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较长,尽管两人因为生活原因,两地分居较长,夫妻之间缺乏交流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离婚之诉,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应当与被告积极沟通,和睦相处,共同建立美好家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毅超审判员 李荣拴审判员 杨晓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姬彦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