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丁志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丁志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钟利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亚亚,北京市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兴权,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被告丁志辉,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业超、高玲玲,河北中恒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丁志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3元,由原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铁锁审 判 员 李景坤人民陪审员 高建欣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