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周某某。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4000元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另行处理,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4000元的部分诉讼请求。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