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38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志丰与叶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丰,叶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389-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丰,居民。被执行人叶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叶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履行人民币2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500元、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叶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叶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后石桥小区2幢10号(原后石桥小区45号2室)的二间三层楼房(批文建筑面积258.67平方米)一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