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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38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志丰与叶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丰,叶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389-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丰,居民。被执行人叶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叶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履行人民币2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500元、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叶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叶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后石桥小区2幢10号(原后石桥小区45号2室)的二间三层楼房(批文建筑面积258.67平方米)一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