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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贺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贺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5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贺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贺钊已于2010年5月26日死亡,且无继承人,故本案应终结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