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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新强与陈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强,陈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831号原告刘新强,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陈玲,女,30岁,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强诉被告陈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的冀082**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冀082**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