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康乐、王小茹、张王瑞、张赛诉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康乐;王小茹;张王瑞;张赛;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09号原告张康乐,男,1967年7月24日生。原告王小茹,女,1967年4月13日生。原告张王瑞,女,1989年7月9日生。原告张赛,女,1997年4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永红,男,1962年3月11日生。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茨根村六组)负责人盛建龙,男,系该组组长。原告张康乐、王小茹、张王瑞、张赛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盛建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四原告系被告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为双女户,户口一直在被告处。2010年9月14日被告给其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5000元,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时双女户应多享受半个人份的份额。但被告只多给原告分配了一个人份额的20%,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分给原告剩余征地补偿款4500元。原告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一、四原告户口本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处合法村民,且系双女户,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分配权。二、2010年9月14日晚茨根村六组分配方案一份,证明被告组上只给原告增分了一人份的20%,即3000元征地款。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双女户,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时应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被告未到庭答辩及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原告当庭提交的三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合议庭予以采信。合议庭根据庭审调查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四原告户口登记在被告处,2011年9月14日被告给其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15000元,但给双女户只多增一人份的20%(3000元),剩余未给原告分配。本院认为,四原告户口在被告处,系被告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有权在土地被征收后要求被告按规定发放征地补偿款,被告给双女户只多增一人份的20%,其行为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康乐、王小茹、张王瑞、张赛剩余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5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平会人民陪审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吴桂珍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