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法执字第1136-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法执字第1136-3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竺尧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金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终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三日内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陕西金世��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4万元(叁佰叁拾肆万元人民币)。二、冻结、扣划陕西金世家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4万元(叁佰叁拾肆万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新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