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沈金根、沈某甲等与沈某乙、张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沈金根。原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沈金根,系原告沈某甲之夫。被告:沈某乙。被告:张某。被告:沈某丙。法定代理人:张某,系沈某丙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根、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张某、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某乙、张某、沈某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某乙、张某、沈某丙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根、沈某甲撤回对被告沈某乙、张某、沈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5138元,减半收取2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怀笑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