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53号原告:张某。被告:闫某。委托代理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