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闵杰与闵杰、胡元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闵杰,胡元红,武汉市威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33号。负责人:虢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金爱、刘秀红,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杰。被告:胡元红。被告:武汉市威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被告闵杰、胡元红、武汉市威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7元,减半收取2633.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