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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46-1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焦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明旭,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康。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98号。法定代表人:赵兴龙。被告: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桂花名居对面)。法定代表人:严国斌。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洪山支行账户(账号为70×××04)上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洪山支行账户(账号为70×××04)上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利仙人民陪审员  刘恋萍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