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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陈崇理、黄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陈崇理,黄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378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西南路18号。负责人:高星,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超,系员工。被告:陈崇理,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临海市。被告:黄忠,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临海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与被告陈崇理、黄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民泰银行委托代理人王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崇理、黄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崇理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44014.78元及利息17520.89元(结算至2017年6月30日,以后按照合同另算);2、判令被告黄忠对被告陈崇理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类贷记卡卡号6227400043509104申领时间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信用额度5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原告为甲方,被告陈崇理为乙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相关约定:一、乙方账户的透支消费交易及分期摊入本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止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即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有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还款,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否则,甲方将对全部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上期未全额还款,本期透支消费无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使用贷记账户进行指定圈存转出或非指定圈存转出的,对主账户而言,交易视同消费。二、乙方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含)成功归还最低还款额的,账户会逾期,甲方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三、保证担保范围:被保证人依据《合约》领取的贷记卡,在该卡账户销户前,并在申请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该卡所产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罚息、及费用(手续费、追索费、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等全部费用。透支事实2015年10月28日,被告陈崇理形成透支49314.78元,直至2015年11月25日还款日被告完全履行按时还款义务造成逾期,截止2017年6月30日形成透支本金44014.78元及利息(含罚息)17520.89元。还款事实2015年10月28日后还款共计5300元合并债权额核定本息本金44014.78元利息(含罚息)17520.89元其他费用被告陈崇理、黄忠未作答辩与举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有领用合约、保证合同、交易明细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崇理签订的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已生效。被告陈崇理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黄忠作为保证人,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崇理、黄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崇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透支款本金44014.78元及利息(包括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总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黄忠对被告陈崇理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被告陈崇理、黄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爱菊人民陪审员龚碧娟人民陪审员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吴冰倩?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