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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藁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臣平申请执行郭成效、郭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巨平,郭成校,郭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藁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吴巨平,女,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冶陶镇固镇村590号。被执行人:郭成校,男,194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藁城市贾市庄镇刘海庄村。被执行人:郭锁山,男,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藁城市贾市庄镇刘海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藁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1年5月29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1年5月27日冻结了郭锁山名下的存款183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锁山名下的存款183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路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