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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商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杜逢铀与嘉兴市骏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嘉兴金恒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逢铀,嘉兴市骏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嘉兴金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逢铀。委托代理人:吕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骏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芬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金恒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林。委托代理人:刘昕。上诉人杜逢铀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骏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嘉兴金恒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逢铀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逢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8元,减半收取计5029元,由上诉人杜逢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孝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