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鲍阿星与鲍阿胜、丁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阿星,鲍阿胜,丁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鲍阿星。被告:鲍阿胜。委托代理人:王群。被告:丁宣。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阿星与被告鲍阿胜、丁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宣出国未归,原告鲍阿星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阿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鸥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