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树洲与叶崇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洲,叶崇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06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洲。被执行人:叶崇育。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35号李树洲为与叶崇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崇育长期外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叶崇育应归还申请人李树洲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树洲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崇育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