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非诉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威环非诉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环计育费征字【2010】1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确定:对王某某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70409.5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王某某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95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王金芳审判员 马 玥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