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章小龙与万良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龙,万良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章小龙,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黄根弟,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万良谦,曾用名万良千,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万良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良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明彭银花,身份证号,为被执行人万良谦配偶,故被执行人万良谦欠申请人章小龙赔偿款属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万良谦及其配偶彭银花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良谦及其配偶彭银花银行存款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