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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金峰与孟凡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峰,孟繁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徐金峰,住敦化市。被告孟繁学,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峰诉被告孟凡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峰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寻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其它费用20元,共计70元,由原告徐金峰负担。审 判 长  朱 娜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朱 英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