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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朱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军,朱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军,农民。被执行人:朱振华,农民。本院在执行孙建军与朱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011)甬慈执民字第253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振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振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建军5000元,另需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孙建军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5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军发现被执行人朱振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