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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诸暨市××鞋厂、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诸暨市××鞋厂;王某某;赵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83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诸暨市××鞋厂,住所地:诸暨市××号。投资人:赵乙。被告:王某某。被告:赵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诸暨市××鞋厂、被告王某某、被告赵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甲的起诉。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