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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志浩与徐热立、徐长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浩,徐热立,徐长龙,曹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徐志浩,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热立,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徐长龙,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曹永平,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村曹豫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浩诉被告徐热立、徐长龙、曹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浩于2011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