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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云根与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根,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718号原告:吴云根。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宝金。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根与被告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根撤回对被告绍兴宝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云根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