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谢春梅与梁昌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梅,梁昌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837号原告谢春梅。委托代理人何美胜。被告梁昌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梅诉被告梁昌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梅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告错了对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春梅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郑永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