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科昌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巨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05-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顺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周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巨科昌。上列当事人因侵权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终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巨科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148件白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二审诉讼费共计7300元、执行费8998元。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64000元,本年度已执行完毕。2011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