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区光明万宝家具厂与汤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区光明万宝家具厂,汤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2466号原告某区光明万宝家具厂。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汤某。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汤某于2010年3月入职原告处,从事木工工种,2010年8月20日被告因其自身故意行为导致受伤,原告积极配合其治疗并于2010年9月7日康复出院。2010年11月20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由原告一次性支付1.5万元工伤赔偿款给被告,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从此了结,以后不存在任何纠纷。原告在被告做出承诺后,于2010年11月22日一次性支付被告1.5万元。现被告不信守承诺,撕毁协议,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20日协议工伤赔偿及1.5万元付款之真实性。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答辩状称,1、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不当,应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争议案号为(2011)××民劳初字第××号现正处于一审程序,主要是要求工伤七级的赔偿,案件审理中也涉及到2010年11月20日的协议。庭审时,被告已经当庭认可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只是认为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因该协议显失公平,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不签订这份协议,原告就不出具到社保局认定工伤的证明。另,被告认可收到1.5万元;2、原告的起诉不符某诉条件,应当驳回。被告在(2011)××民劳初字第××号已经认可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原告只是诉讼确认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及付款1.5万元的事实,没有其他合法正当的诉求,即该诉讼是没有必要的。既然对其真实性没有争议,故该诉讼请求是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3、该案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该诉求也没有经过仲裁亦属受理不当。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3月入职原告处工作,于2010年8月20日因日常某作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工伤等级为七级。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15000元,被告自此不再追究原告责任,并于2010年11月20日签订协议书。2010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5000元,被告已签收。2011年7月6日,原告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7月1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另查明,在(2011)××初字第××号庭审中,被告已认可上述协议书的真实性。以上事实,有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协议书、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亦在(2011)××初字第××号案件的庭审中,当庭确认涉案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已收取原告赔偿款15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某区光明万宝家具厂和被告汤某所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赖科铭(兼)书 记 员 叶 宝 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