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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嘉鑫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香柏李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鑫,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香柏李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13-2号申请执行人李嘉鑫。法定代理人李小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香柏李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朝鲜,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9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99元、本次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1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张勇锋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