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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高开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英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沈高开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月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力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金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英伟,男,住址沈阳市。原告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吉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