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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667号荆聿祥申请执行许晓军、许维刚、冷菊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聿祥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668.22元,已执行840元,还剩5828.22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晓军、许维刚、冷菊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荆聿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许晓军、许维刚、冷菊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6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晓军、许维刚、冷菊芹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荆聿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