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法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徐明会与刘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徐明会;刘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法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金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75623074-6。法定代表人:刘刚。原告:徐明会,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刚,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徐明会诉被告刘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徐明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徐明会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家琴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