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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法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徐明会与刘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徐明会;刘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法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金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75623074-6。法定代表人:刘刚。原告:徐明会,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刚,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徐明会诉被告刘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徐明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由原告重庆列柯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徐明会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家琴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