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一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一初字第01120号原告任某。被告王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