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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姚荣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姚荣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9954341-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四明山路788号档案馆4楼。法定代表人:郑海宏,主任。委托代理人:贺迪娜、吴红叶,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荣国,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被告姚荣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荣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撤回对被告姚荣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