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250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巨浪与徐国中、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巨浪;徐国中;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2508-1号原告沈巨浪,山区戴村镇青山村石牛山1组2号。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中,山区进化镇吉山村9组7-2号。被告李军,区北干街道萧然人家3幢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巨浪与被告徐国中、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79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徐国中、李军限额在79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一强人民陪审员 徐校琪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