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金星与胡学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金星;胡学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胡金星,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学海,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星诉被告胡学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金星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胡学海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1号楼321室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胡金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学海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高丰家园1号楼321室房屋的查封。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